經濟觀察報 關注
2025-11-28 17:54

姬艾佟/文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發布《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調研報告》,對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如何落地的問題進行了探討,并建議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試點工作。
對輕微犯罪記錄進行封存,逐漸成為社會共識。近年來,我國犯罪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嚴重暴力犯罪持續下降,同時,輕微犯罪不斷增加,案件整體呈現輕刑化趨勢。但犯罪附隨后果卻日益增多,目前已超過1000項,涉及從業資格、信用懲戒等多個方面。
越來越多人意識到,不區分犯罪性質與責任程度而讓所有犯罪人員長期承受同樣的附隨后果,既不利于輕罪群體真誠改造重新融入社會,也會給其近親屬帶來額外負擔。犯罪人已經為其行為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應再給他們及近親屬附加這些責任以外的不利后果。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可以有效避免這類后果發生。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輕微犯罪記錄進行封存,能夠減輕附隨后果的長期影響,避免當事人被貼上難以擺脫的“標簽”,幫助他們重新獲得就業和融入社會的機會,減少再次犯罪的可能,也阻斷“標簽”在家庭中的代際傳遞。這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提升治理效能。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了規定,也取得了一些實踐成果,但如何將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范圍從未成年人擴大到成年人,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探索。我們對其落地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要預先厘清,具體包括:
第一,清晰界定“輕微犯罪”的范圍,把好封存適用范圍的“入口”。現行法律缺少對“微罪”“輕罪”的界定標準,界定口徑一旦選錯,就會帶來兩類問題:一是標準過寬,可能讓本不應適用者獲益,給被害人帶來二次傷害;也會對社會風險防控、刑罰嚴肅性以及司法資源承載形成壓力。二是范圍過窄又會讓制度覆蓋不足、救濟效果打折。
雖然以刑罰輕重為基礎已經成為共識,但不是所有的輕罪和微罪都應納入封存范圍,需要排除刑期不長但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高的案件以及累犯情形。但在具體如何設置標準、是否區分故意與過失等問題上仍待進一步研究。劃定“輕微犯罪”范圍時,需要在法理依據與社會接受度、制度目標效益與風險防范之間審慎權衡。
第二,關注封存運用的規范化設置。啟動、決定和監督機制不健全,可能導致裁量失衡、執行走樣。信息銜接不暢、安全防護不足則可能造成封存不到位、泄露或查詢受阻。要明確是只封存“有罪判決”,還是連同偵查、起訴、刑罰執行等階段形成的“涉罪記錄”一并納入。還要處理好審判公開、裁判文書公開與前科記錄封存制度可能存在的沖突。
在實踐中,犯罪記錄封存的制度細節也需要進一步厘清,例如,符合條件者能否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對無權查詢者的信息反饋如何處理,封存的時間節點與啟動方式如何設定,均需制定具體規則。封存后的例外查詢與披露機制還要更精細化,比如查詢的權限、程序、審批與留痕如何設置,哪些法定情形可以依法“穿透”封存屏障。與此對應,解封條件與程序也需要明確,例如出現漏罪、再犯新罪等情形時如何解除或撤銷封存。
最后,制度實施層面的配套同樣關鍵,包括通過跨部門協同與全國統一信息管理平臺實現精準封存、查詢等流程閉環。輕微犯罪記錄封存是一項善政,善政要通過善為加以實現。只有不斷完善制度設計,才能實現預期的目標。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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