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持續彰顯威力,又一家上市公司因觸及重大違法紅線而步入退市程序。ST立方(300344.SZ)因長期系統性財務造假,收到監管裁定,其A股生涯進入倒計時。11月28日,“證監會發布”公眾號消息稱,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立方數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立方數科)涉嫌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擬對公司處以1000萬元罰款,并對汪逸等10名責任人合計罰款3000萬元,同時擬對三名高管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立方數科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將依法啟動退市程序。同時,我會決定對本案所涉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行為正式立案調查,涉嫌未能勤勉盡責的將依法嚴懲。
“證監會發布”顯示,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數科通過開展代理業務、融資性貿易、虛假貿易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6.38億元、成本6.28億元。其中,2021年收入、成本分別虛增2.80億元、2.77億元,2022年收入、成本分別虛增3.12億元、3.05億元,2023年收入、成本分別虛增0.46億元、0.45億元。在重大退市風險公告披露當日,ST立方股價收于3.36元,單日下跌5.62%,市場以拋售回應其退市預期。
根據立方數科于11月28日披露的《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提示的公告》(公告編號:2025-075),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1、2022年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591,582,002.31元,且占該2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91%”。該事實同時符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5.2條第(六)項“連續三年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與第(七)項“連續兩年虛假記載營收超5億元且占比超50%”的退市標準。
公告詳細列明了三類造假手段。立方數科通過開展代理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通過開展融資性貿易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通過開展虛假貿易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
責任認定方面,公告指出,汪逸時任董事長,俞珂白時任董事、總經理,“放任公司人員開展代理、融資性貿易和虛假貿易”;項良寶時任常務副總經理、董秘、財務總監,“未審慎核查案涉業務的實質,決定對案涉業務使用總額法核算”;楊威作為副總裁,“牽頭開展”相關業務;靳先鳳作為財務副總監,“參與決定對案涉業務使用總額法核算”;郭文娟、任斐、馬茂林、孫鋒、孫劍非等亦因未履行勤勉義務被列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罰方案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擬定:對立方數科責令改正、警告并罰款1000萬元;對汪逸、俞珂白、項良寶各罰款500萬元,并擬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對楊威、靳先鳳各罰400萬元;對郭文娟、任斐、馬茂林、孫鋒各罰150萬元;對孫劍非罰款100萬元。
除財務造假外,公司還面臨多重風險。據公告顯示,其全資子公司立方數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哈爾濱工大工業機器人有限公司的61,221,213.77元買賣合同糾紛,因“與公安機關正在偵查的刑事案件存在關聯”,已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公告承認:“本案處理須以刑事案件處理結果為依據”,且“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
此外,持股5%以上股東樊立所持67,557,299股(占總股本10.53%)將于12月11日至12日進行第二次司法拍賣。首次拍賣已于此前流拍。公告2025-071強調,樊立“非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股份變動“不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當前,A股市場投資者以中小散戶為主,信息獲取與專業判斷能力有限,高度依賴上市公司披露的法定文件。因此,確保年報真實性不僅是合規要求,更是對公眾信任的兌現。立方數科案中,從董事長到獨立董事,從財務負責人到審計委員會成員,多人簽署“真實、準確、完整”的保證聲明,卻未能阻止系統性造假,說明形式上的簽字承諾無法替代實質性的履職監督。
當前,投資者維權機制正從個案救濟走向系統性保障。2021年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作為我國首例此類案件,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5萬余名適格投資者,最終獲賠24.59億元,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全國司法典型案例,標志著“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機制在虛假陳述賠償中的落地。2023年澤達易盛案則進一步創新實踐,通過調解方式促成7195名科創板投資者獲得2.8億元賠償,并首次采用賠償款項自動分配機制,大幅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與操作門檻。這些案例表明,制度化的集體救濟路徑正在形成。
然而,事后賠償將難以完全修復市場信心,也難以挽回企業退市帶來的流動性喪失。更有效的治理必須前移至事前與事中:需實質性提升公司內控的獨立性與執行力,確保財務核算不受管理層業績目標干擾;應強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推動其從“形式合規”轉向對交易商業實質的穿透核查;更重要的是,必須通過法律、監管與市場三重約束,使董事、高管切實履行勤勉義務,不僅在年報簽字時擔責,更在日常經營決策中守住合規底線。只有構建“造假必被查、查實必重罰、受損必可賠”的制度閉環,才能真正提高違法成本、抑制造假動機,讓信息披露回歸真實本源,保障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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