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因虛構保險中介業務、虛列費用被責令改正,處71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監管部門已責令浙商財險大連分公司改正上述違規行為。同時,相關責任人亦受到相應處罰。時任該公司臨時負責人、總經理王曲,以及時任副總經理姚向東,均因對前述違法行為負有責任,被給予警告處分,并分別處以7萬元罰款。
這起看似常規的行政處罰,其背后揭示的“虛構中介業務”與“虛列費用”行為,并非孤立的個案,而是長期困擾中國保險業、特別是財產險領域的沉疴頑疾。監管部門的此次處罰,再次將行業潛規則暴露于陽光之下。
“虛列費用”則與“虛構中介業務”緊密相連,常指通過虛增會議費、差旅費、宣傳費、咨詢服務費等科目來套取資金。其深層原因往往指向行業激烈的“價格戰”。
在市場競爭白熱化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為了搶奪客戶,不得不壓低保險費率,導致實際承保利潤微薄甚至虧損。然而,總部的業務考核壓力巨大,分支機構的可用市場費用(用于拓展和維護客戶)嚴重不足。為了生存和發展,分支機構便通過“虛列費用”來創造“小金庫”,用于支付市場拓展中無法在賬內體現的額外成本,如高額返傭、違規贈禮等。這形成了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守規矩的公司因費用不足而失去客戶,違規操作的公司反而能搶占市場。
本次處罰不僅針對機構,更對時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兩位關鍵責任人進行了個人處罰,這清晰地體現了近年來金融監管“追責到人”的“雙罰制”原則。監管信號非常明確: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再是集體責任,決策和執行的“關鍵少數”必須承擔直接責任。這將極大地提高管理者的違規成本,迫使其在追求業績的同時,必須將合規經營放在首位。
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浙商財險”)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總部位于浙江的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以車險、企財險、責任險等為主營業務。該公司曾因2016年“僑興債”違約事件陷入重大償付能力危機,經整頓后逐步回歸傳統保險領域,但其分支機構仍面臨合規管理挑戰。
對于整個保險行業而言,浙商財險此次的罰單是一記響亮的警鐘。它警示所有市場參與者,依靠財務造假和違規套費來維持業務增長的模式已經走到盡頭。保險公司必須加強內控管理,優化業務結構和成本核算,通過提升真正的風險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來贏得市場,方能行穩致遠。
來源:本網綜稿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85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