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觀察網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份刑事判決書,某醫藥公司醫藥代表,為追逐個人銷售業績,篡改患者基因檢測報告,給不符合用藥條件的患者使用腫瘤靶向藥,造成醫保基金損失,最終以詐騙罪獲刑。
被告人陸某,某醫藥公司醫藥代表,主要負責推廣肺癌靶向藥甲磺酸奧希替尼片(下稱“奧希替尼”)。奧希替尼獲批可用于治療經檢驗確認存在EGFRT790M突變陽性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間,陸某為完成銷售指標,明知患者徐某、趙某、宋某EGFRT790M基因突變檢測結果為陰性,不符合奧希替尼的使用條件,仍擅自使用辦公軟件將三名患者的檢測報告中基因突變“陰性”結果修改為“陽性”。后由某醫院呼吸內科醫師陸某于2020年10月,依照虛假陽性報告為患者徐某使用醫保報銷開具奧希替尼1盒;某醫院呼吸內科醫師尹某于2021年3月、4月,依照虛假陽性報告為患者趙某使用醫保報銷開具奧希替尼2盒;由某醫院呼吸內科醫師胡某于2021年1月至4月,依照虛假陽性報告為患者宋某使用醫保報銷開具奧希替尼5盒。合計共造成醫保基金損失27540元。
法院審理認為,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國家醫保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綜合考量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鑒于其作為醫藥代表為推廣藥物使用,獲取業績和提成,罔顧醫保資金安全,其行為社會危害性大,不宜適用緩刑。最終判決:被告人陸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退賠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發還(返還醫保基金)。
國家醫保局指出,腫瘤靶向藥是通過特異性阻斷腫瘤關鍵分子靶點,實現精準治療的腫瘤藥物。使用腫瘤靶向藥需要嚴格遵循藥品說明書規定的適應癥以及相關基因位點突變等用藥條件,確保獲得預期的靶向治療效果。如果不按規定用藥,不僅達不到治療效果,還要承擔安全風險、延誤治療時機,同時浪費醫保基金,增加患者負擔。這起案例以法律懲戒的剛性,也敲響了“紅線不可碰、底線不可破”的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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