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關注
2025-10-11 17:00

每年兩會期間,都有不少委員代表提出個人所得稅(下稱“個稅”)改革的建議,比如提高起征點等。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財富積累機制,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完善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范經營所得、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政策,實行勞動性所得統一征稅”,同時在健全人口發展支持和服務體系方面提出“加大個人所得稅抵扣力度”。
個稅如何在籌集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中發揮重要作用?
9月10日,經濟觀察報就個稅改革相關問題專訪了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葉永青。他認為,在當前中國的大背景下,基于共同富裕的概念與促進經濟發展、提振消費的需求,個稅改革的重要性越發凸顯。關于提高起征點,核心訴求在于:不少人認為目前工薪階層的個稅稅負仍偏高,且在通脹持續的背景下,長期不調整起征點并不合理;從提高個人收入、促進消費的角度出發,通過個稅改革刺激消費、擴大內需,是核心的經濟考量。減輕中低收入群體稅負,能直接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對提振消費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葉永青認為,當前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調節力度仍在不斷加強,這背后的原因在于:歷史上,我國稅制在資本相關規則與管理方面相對寬松?,F行稅制中,勞動所得最高適用45%的邊際稅率,而資本利得(如股權轉讓、股息利息)普遍適用20%的比例稅率。更值得注意的是,工薪所得的征管力度顯著強于資本利得。此外,高凈值人群的復雜資產配置也對征管構成挑戰。其收入通常涵蓋境內外金融賬戶、離岸信托受益權、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動產增值等多個維度,現行征管體系難以全面覆蓋。
經濟觀察報:這幾年,調整個稅起征點、優化稅率等改革建議總能引發廣泛討論?這類呼吁背后的社會訴求是什么?
葉永青:個稅改革成為焦點,背后是經濟、社會公平和稅制現代化多重因素的深度交織。這并非簡單的“提高起征點”呼聲,更關乎國家治理體系的優化。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個稅被認為是社會二次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且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備受關注。在當前中國的大背景下,基于共同富裕的概念與促進經濟發展、提振消費的需求,減輕中低收入群體稅負,能直接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對提振消費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自2018年個稅起征點調整以來,居民收入與生活成本(尤其是大城市的住房、教育、醫療支出)已顯著提高。此外,現行的固定扣除標準難以充分反映不同地區、不同家庭的實際負擔差異及通脹效應,因此調整的呼聲持續存在。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的個稅起征點提升對應的是直接納稅人口的下降。目前,我國實際納稅人口占比不足10%,若進一步提高個稅起征點,個稅的調節功能將進一步弱化。從這個意義上,簡單提高起征點并非最優選擇,深化稅制改革、推進稅制現代化才是內在的邏輯。我國個稅改革的長遠方向,是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這要求不僅優化起征點,還需逐步擴大綜合所得范圍,完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如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并考慮建立與物價指數、收入水平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
綜上所述,個稅改革議題的周期性出現,既反映了經濟發展、社會結構變化對稅收制度提出的適應性要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體現。
經濟觀察報:個稅改革還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葉永青:個稅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是推動其與遺產稅、贈與稅和退籍稅形成完整的體系。
贈與稅和遺產稅是關鍵組成部分,從未來共同富裕的整體目標出發,改變資產的簡單承繼也是很重要的,而且這也是完善信托及其他稅制的必要舉措;另一方面,退籍稅(ExitTax)是對個人未實現收益的稅收處理,面對未來國際資產布局與流動趨勢,這一稅種的設立十分必要。退籍稅又稱棄籍稅或離境稅,是美國針對放棄國籍者征收的稅種,屬于金融領域的稅收制度。美國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對退出國籍的申請人征收退籍稅。這兩類稅種與現行的個稅制度相互關聯、形成整體,有助于彌補資本流動與傳承過程中的稅制空白。
經濟觀察報:在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過程中,個稅制度承擔著怎樣的核心功能?其政策設計的主要導向是什么?
葉永青:個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的核心目標,是通過優化稅制設計,有效縮小居民稅后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服務于共同富裕的國家戰略。其政策導向遵循“調高、擴中、提低”的基本邏輯,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相互關聯的層面:
強化縱向公平,踐行量能課稅原則。這一導向的核心是對高收入群體實施有效稅收調節,確保稅收負擔與納稅能力相匹配。現行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制度,是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載體。其立法本意是對高收入階層的超額部分適用更高稅率,強化再分配效應。未來改革的關鍵,在于確保累進稅制的實際效能,特別是在應對高收入群體多元化、隱蔽化收入來源方面,需要不斷完善征管機制,讓稅收調節能全面、精準地覆蓋各類所得。
促進橫向公平,構建人性化扣除體系。這一政策導向旨在識別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的差異,實現稅負的橫向公平。基本費用免征額保障了納稅人的基本生存權,而涵蓋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利息/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制度,則是稅制精準化的關鍵創新。它承認不同家庭結構的實際負擔差異,通過有針對性地稅基減免,精準減輕中產階級和特定壓力群體的稅負。改革的深化方向,是讓扣除標準更貼合實際生活成本,并探索向以家庭為單位的綜合申報模式演進,更精確地反映納稅能力。
優化稅制結構,平衡勞動與資本稅負,這是深化稅制改革的核心議題。當前勤勞所得(工薪)與部分資本性所得在計稅方式上的差異,可能弱化稅制的再分配功能。政策導向是堅定不移地深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模式,關鍵路徑是逐步擴大綜合所得計征范圍,將更多資本性所得納入累進稅率體系。這一結構性調整,旨在讓稅收調節更全面地觸及財富積累環節,強化對貧富差距根源的調控作用。但同時,也需要對長期所得保持合理的稅負,促進資本再流通,因此這是一個平衡的問題。
綜上所述,個稅改革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政策演進,是一個從形式公平走向實質公平的系統工程。其最終目標是構建一個更具累進性、更精細化、更能體現量能課稅原則的現代直接稅體系,使其真正成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政策工具。
經濟觀察報:針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調節是否已形成足夠約束?對高凈值人群、資本性收入(如投資收益)及財產性收入(如房產增值)的個稅征管還需要哪些改進?
葉永青:當前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調節力度仍在不斷加強,這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歷史上,我國稅制在資本相關規則與管理方面相對寬松?,F行稅制中,勞動所得最高適用45%的邊際稅率,而資本利得(如股權轉讓、股息利息)普遍適用20%的比例稅率,目前在征管層面,工薪所得的征管也明顯強于資本利得。此外,高凈值人群的復雜資產配置也對征管構成挑戰。其收入通常涵蓋境內外金融賬戶、離岸信托受益權、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動產增值等多個維度,現行征管體系難以實現全面覆蓋。
針對上述問題,可以從稅制改革、征管規則和征管技術三方面進一步優化:在稅制改革方面,應推動綜合稅制的擴展,例如對擴圍的綜合所得統一適用35%的超額累進稅率,平衡稅負差異;逐步將限售股轉讓、大額股權交易納入綜合所得范圍,同時建立財產性收入“穿透式”監控機制。
在征管規則方面,監管層一方面強化個人納稅人權利保障,另一方面賦予稅務機關更大的調查權,在明確征管責任向有利于納稅人轉移的同時,確立稅務機關的調查取證能力,進而對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加大懲罰力度,實現權利保障和有效征管的動態平衡。這既能保障稅法的穩定性,也可以避免出現對普遍性違法行為難以合理糾正的問題。
在征管技術升級方面,依托金稅四期系統構建全生命周期收入檔案:整合銀行、證券、不動產登記、移民管理等數據源,重點監控單筆超50萬元的資金流動、境外金融賬戶余額超100萬元的人群、在避稅地設立離岸實體的境內居民;深化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跨境信息交換,強制金融機構識別賬戶實際控制人;對隱瞞境外資產行為適用《稅收征管法》偷稅條款,最高處5倍罰款并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完善反避稅規則也是關鍵抓手。稅務機關需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經濟實質”測試標準,對空殼公司、虛假稅收洼地交易行使穿透調整權;明確家族信托、慈善基金會的應稅邊界等,讓個稅成為促進分配正義的制度利器。
經濟觀察報:今年個稅收入增速與其他稅種差異顯著,這種分化現象與哪些現實因素相關?
葉永青:2025年個稅收入增幅的獨特性,主要是“政策性減負其他稅收下降”(主導因素)、“經濟性基礎帶來征管變化”(根源因素)與“制度性特征從而使時間效應被放大”(放大因素)三重因素疊加的必然結果。
一方面,過去一段時間,個稅的境外所得征管等環節進一步完善和調整;另一方面,在內外環境承壓的背景下,整體經濟發展使現行體系下的收入面臨一定壓力。從本質上看,這一現象恰恰體現了直接稅與間接稅在未來經濟中核心作用的調整與變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稅制在調節收入分配、響應經濟周期方面正有效發揮設計功能。個稅與其他稅種增幅的差異,也體現了不同稅種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不同定位與作用。此外,隨著時間發展,這種分化現象隨時間推移仍會逐步回歸均衡。
經濟觀察報:現行個稅制度在保障社會公平上暴露出哪些薄弱環節?對非工資性收入(如勞務報酬、稿酬)、靈活就業者及新業態從業者的稅收覆蓋是否存在漏洞?
葉永青:在實務中,我深切感受到現行稅制在促進公平方面確實存在幾個深層次的結構性短板。總體而言,我國的個稅設計在很大程度上仍帶有較強的“工薪稅”路徑依賴,面對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就業形態高度靈活化的現代經濟格局,已呈現出一定的不適應性。其公平性短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勞動性收入與資本性收入的稅負失衡,可能削弱縱向公平。這一點此前已經具體說明,未來改革方向必然是審慎地擴大綜合所得范圍,將更多的資本性所得納入累進稅率表中進行調節。
二是對靈活就業者與新業態從業者的稅收覆蓋及服務體系存在空白,阻礙了橫向公平。傳統稅制依賴“代扣代繳”機制,這建立在穩定的雇傭關系之上;但對主播、網約車司機、自由撰稿人等群體而言,其收入碎片化、支付方分散,缺乏天然的扣繳義務人,導致了兩個問題:一是稅收遵從成本高——他們需要自行記錄收入、計算稅款、辦理申報,這對個人而言專業門檻高、耗時耗力;二是必要成本扣除不足——工薪階層有5000元/月的基本減除費用,而靈活就業者為獲取收入,同樣需要承擔設備、交通、平臺傭金、技能提升等成本,現行稅制沒有為他們設立合理簡便的成本費用扣除標準,這變相提高了他們的實際稅負,這是一種橫向不公。盡管本次互聯網稅收征管改革已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但未來還需要進一步探索針對性征管模式,如簡化申報、核定征收與據實扣除相結合等,并明確其社保繳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三是以個人而非家庭為單位的申報模式,難以精準衡量真實的納稅能力。
經濟觀察報:該如何設計起征點或者扣除額,是否可以參考CPI(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工資中位數等指標?
葉永青:這是一個具有前瞻性和建設性的政策構想。從稅法的公平性與效率原則出發,建立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工資增長水平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是個稅制度走向現代化和精細化的關鍵方向,其積極意義遠大于挑戰。
首先,從法理上看,這一機制能更精準地實現“量能課稅”原則。個稅免征額的本質,是保障納稅人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生存權扣除”。當物價上漲、社會平均收入水平提高,意味著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標準已然上移。若免征額固定不變,實質上等同于政府通過“通脹”和“增長”隱形地增加了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尤其對中低收入群體不公平,侵蝕了他們的基本生活保障。自動指數化機制,正是將這種“生存權扣除”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動態綁定,使其回歸法律本意,確保稅制的橫向與縱向公平。
其次,這一機制的核心優勢在于“雙重錨定”的科學性與財政可持續性。錨定消費者價格指數,確保了免征額能夠抵御通貨膨脹的影響,維持納稅人實際購買力,這側重于“?;尽?;聯動工資中位數增長則使稅制調整能與全社會勞動者收入提升同步,讓中等收入群體切實分享經濟發展成果,這側重于“促共享”。工資中位數比平均工資更能反映普通勞動者的收入水平,避免數據被高收入者拉高,讓調整更貼近大多數人的真實稅負感。
對于財政收入的影響,正是該機制相較于“一次性大幅提高”模式的智慧所在。當前的運動式調整確實會對財政造成脈沖式沖擊。而建立年度小幅、自動的調整機制,相當于將未來可能累積的巨大調整壓力,分解為可預測、可消化的年度微調,為財政預算提供了穩定預期,實現了“削峰填谷”,能有效平滑改革對收入的沖擊,增強財政可持續性。同時,它極大提升了政策的透明度和確定性,減少了社會每隔幾年就要為此進行大規模爭論的社會成本,有利于形成穩定的長期預期。
當然,改革的落地需要審慎的技術設計。關鍵在于通過立法明確規則,將掛鉤指標、計算公式和啟動程序固化下來,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避免將其淪為年度行政裁量事項。此外,還需考慮如何平衡全國統一標準與地區間巨大生活成本差異的矛盾,或許可為未來引入“地區調整系數”留下政策接口。
總而言之,推行指數化動態調整機制,是一項能夠兼顧公平與效率、保護居民購買力與穩定財政收入的理性方案。它代表了稅制從“靜態管理”向“動態優化”的深刻演進,是提升國家稅收治理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其方向無疑值得立法者認真考慮并積極推進。
經濟觀察報:為更有效調節收入分配、推動共同富裕,未來個稅改革可能在哪些領域推出新舉措?
葉永青:正如我們剛才討論的,當前個稅制度在促進公平方面仍有提升空間。要想更好地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共同富裕的作用,未來的個稅改革可能需要朝著更加精細化、系統化的方向邁進。綜合來看,以下幾個方向值得重點關注:一是逐步擴大綜合所得范圍;二是優化稅率設計與級距,三是實現扣除標準的指數化動態調整以及費用扣除的差異化制度;四是探索以家庭為單位的申報制度,這是實現橫向公平的關鍵一步。考慮納稅人不同的家庭負擔(如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的數量),探索允許夫妻聯合申報或以家庭為單位計算應納稅額,能更全面地衡量真實納稅能力,確保稅負公平;五是加強針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監管;六是探索創新性的稅收政策:例如,研究探索“負所得稅”制度,對經過大量扣除后應納稅所得額仍為負值的低收入群體給予一定的政府補貼,這能更直接地改善低收入者生活,發揮稅收的再分配功能。
總結來看,未來的個稅改革,將是一個從單純注重收入數額轉向綜合考量個人及家庭真實經濟負擔的系統工程。其成功依賴于稅制設計的科學化、征管能力的現代化以及社會共識的凝聚。最終目標是構建一個既能有效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又能激發市場活力、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現代個稅制度。
經濟觀察報:個稅最高邊際稅率(45%)與企業所得稅稅率(25%)的顯著差異,是否會導致市場主體行為扭曲或分配失衡?這一稅率差是否有調整的合理性?
葉永青:我認為,個稅45%的最高邊際稅率與企業所得稅25%的標準稅率之間存在顯著差異,這本身是一個基于不同稅種功能和納稅人主體特點的制度設計,但確實在當下的經濟實踐中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尤其是當個人收入與企業經營行為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時。由于這個問題的經濟原因和制度規則相當復雜,簡單比較并不合適,只能說當前的稅率差異確實造成了一些問題,特別是提供了不當的稅收籌劃激勵。進行調整是必要的,比如考慮適當情況下的穿透稅收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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