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溫州監管分局近日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開出罰單。因泄露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信息,該分公司被處以人民幣17萬元罰款。

這張罰單采取了“雙罰制”,既處罰機構也追究個人責任。責任人劉朝宇被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6萬元罰款;另一責任人陳勝則被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此次溫州監管分局認定太平洋保險溫州分公司“泄露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信息”,表明其行為已實質性違反了保險機構對客戶信息的法定保密義務。此類泄露信息通常包括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健康狀況、理賠記錄、財務狀況等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極易引發詐騙、騷擾甚至人身安全風險。
監管處罰力度的加大,向市場傳遞了明確信號:保險機構僅注重業績增長而忽視客戶隱私保護的時代已經結束。當個人的“職業生命”可能因違規而清零時,合規經營才能真正成為保險行業的底線。
來源:本網綜稿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8547號